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153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134号3栋1**1层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31339213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3.7元,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力木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茅 信 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