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税国沙、税洋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2民初295号 原告:税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税某,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乌鲁木齐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31339213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税税某某、税某与被告**、新疆建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税税某某、税某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税税某某、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税税某某、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税国沙、税洋负担。 审 判 长 龚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提 ·肉孜 人民陪审员 阿帕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热米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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