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7101民初2170号
原告:***,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海霞,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徐志伟,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山水华庭小区11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田振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系该公司法务风控部经理。
原告***、***、***、徐海霞、徐志伟与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徐海霞、徐志伟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且相关义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徐海霞、徐志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海霞、徐志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0.00元,减半收取计1,180.00元(原告***、***、***、徐海霞、徐志伟已预交),由原告***、***、***、徐海霞、徐志伟负担。
审 判 员 肉孜买买提·买买提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明 晶
书 记 员 王 俊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