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7101民初1439号
原告:***,女,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梁西路解放南五巷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
原告:***,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香榭丽都小区3号楼1单元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强,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涛,新疆博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山水华庭小区11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鸟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崇五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田振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男,系该公司法务风控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伍怡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 720元,减半收取2 36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告***、***、***、***、***负担25元,剩余2 33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叶 新 华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