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吕森月,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岭,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姬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1层商铺14。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刘东,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2.62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056.31元由***负担,余款8,056.31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艳
审 判 员 马恒雯
审 判 员 姚 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