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13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总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吕森月,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磊,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岭,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姬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1层商铺14。

法定代表人:陈峻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刘东,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2.62元(***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056.31元由***负担,余款8,056.31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艳

审  判  员   马恒雯

审  判  员   姚 雷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