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11幢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1层商铺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18294.93元,执行费617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