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克拉玛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4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碧水花苑11幢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鲤鱼山路888号盈科山水华庭二期21B栋1层商铺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7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18294.93元,执行费6174.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峻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