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1873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被申请人: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951052429。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齐商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营业室,账号:80×××44)。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东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