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区鑫刚石材经营部与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517号
原告:东营区鑫刚石材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向东150米路北。
经营者:***,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香山路82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营区鑫刚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东营区鑫刚石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区鑫刚石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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