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91民初3332号
原告:***,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201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解春英,女,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解春英与被告***、东营众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解春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解春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7.78元,减半收取3788.89元,由原告***、***、***、解春英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燕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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