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兴业路**丽都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31015745XW。
法定代表人:石先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山县县乡公**,住所,住所地灵山县灵城街道江南路**社会信用代码:124507214997430485。
法定代表人:陈强,所长。
上诉人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山县县乡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山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1民初1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国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明晔
审 判 员 黄富丽
审 判 员 张艳蓉
appoint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佩云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