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02执3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南部县弘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街道黄家坝社区幸福小区4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高新区技术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部县弘涛劳务有限公司、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