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225民初2545号
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签订的《商品砼购销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的甲方即原告乐亭县昱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且双方合同履行地为乐亭县,因此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故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自杰
书记员  郭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