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180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5906313E。
法定代表人:徐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318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3180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现本院依职权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锡宽
人民陪审员  吴晔伟
人民陪审员  丁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