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180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人:***,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5906313E。
法定代表人:徐翠兰。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鹏。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迎
审 判 员  冯志明
审 判 员  董军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崔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