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180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杨**,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5906313E。
法定代表人:徐翠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杨**、菏泽中瑞路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锡宽
人民陪审员  吴晔伟
人民陪审员  丁 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张 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