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奇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鲍军、王成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终2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军,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奎,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富波,十堰市茅箭区东城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湖北奇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寇宏志,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鲍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成奎、原审被告湖北奇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鲍军以没有必要上诉为由,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鲍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鲍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计1925元,由上诉人鲍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卢 鸣
审判员 李 君
审判员 祝家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柏媛媛
书记员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