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站南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8754542U。法定代表人:徐素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08049400。法定代表人:郝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万元未付,定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由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万元,定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由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万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由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二、如果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原告濮阳创辉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上述所有下欠款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其他两清,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骏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因控制不住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五、经申请人申请,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高剑龙
审判员 郭永杰
审判员 赵刚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