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4民初1823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9号5单元3楼4号。
被告盛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健康街中段。(原名称黑龙江盛大环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教工。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365号中值方洲苑20栋4单元501室。
第三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57号8单元303。
第三人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盛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原告**忠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郎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