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233号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3-1-111。
法定代表人:刘鲲。
被申请人:韩光春,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韩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韩光春银行存款3946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韩光春银行存款3946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2元,由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欣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