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韩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22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是君,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3-1-111。
法定代表人:刘鲲。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22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46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丰汇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欣娣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焱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