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1172号
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走马国际石材市场A2-3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洛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道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技产业园振兴路22号3栋4层4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道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保全费1628元,共计3940元,由重庆骏途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