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30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告:贵州黔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北部工业园。
原告**明诉被告贵州黔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于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