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82民初382号
原告: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崔征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军,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阴市河务工作站。
负责人:李二刚职务: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阴市河务工作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郭宏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