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864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12号中城大厦1栋12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凌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水绿化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7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陕西秦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安市未央区(2018)陕0112民初7110号民事裁定,裁定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了《华阴市罗夫河、***、方山河绿化养护项目》施工合同,上诉人对以上河堤进行绿化养护建设,完成栽植任务,被上诉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其只支付了部分,尚欠50232元未付,为维护上诉人权益诉至法院,未央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地不在其辖区,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工程款,故接受工程款一方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作为接受工程款一方,住所地在西安市经开区,位于未央法院辖区,故未央法院应予受理。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辖的确定,而管辖的确定又依赖法律关系的确定,即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上的定性。根据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的《华阴市罗夫河、***、方山河绿化养护项目施工合同》即属于土木工程,故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依照建设工程合同确定管辖。建设工程合同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具体到本案则是华阴市,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