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323民初5501号
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浦口区汤泉街道高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111MA1N87ER2Y(1/1)。
法定代表人:赵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龙,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征军、张明静(实习),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朝阳镇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918501901(1-1)。
法定代表人:赵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飞,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龙、征军、张明静,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传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余款52151元人民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专业经营苗木种植、销售。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安装业。2018年4月19日、4月28日原告与二被告分别签订苗木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高杆石楠、桂花、樱花、石楠球、法桐、草坪等苗木共计70151元,两份合同均约定货款在2018年7月底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二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余款,原告无奈特具状起诉。
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供应的苗木存在质量问题,栽种过程中双方协商过两棵并栽,期间被告已支付19000元,因合同约定余款待验收合格后付清,现该工程因政府未验收,被告不构成违约及拖欠。现认可尚欠苗木款2922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系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苗木种植、销售。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控股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市政工程、建筑工程。2018年3月,灵璧县人民政府开展灵璧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化提升工程。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灵璧县娄庄镇汴河村签订合同,对汴河村周边环境进行绿化。2018年4月19日被告与原告、2018年4月28日被告及李雷(薄法)与原告先后签订苗木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向原告购买桂花、樱花、石楠、法桐等树木,先付每车总苗款50%,余款7月份验收后付清。苗木栽种过程中双方经协商略有调整。后双方结算,薄法(李雷)支付苗木款10500元,尚欠11990元未支付,庭审中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庭审后双方和解,原告已对薄法(李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8)皖1323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原告代理人赵家龙与被告结算,确认第一车总计26520元,已付10000元(2018年5月12日转账),差16500元,剪刀、药水等开支计820元,第二车计209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2018年5月17日收到被告银行转账支付9000元。后因余款支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致成讼。庭审后,经双方沟通确认欠款数额为29220元。
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确认欠款数额为29220元,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对该欠款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苗木款29220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元,原告南京市锦艺苗木专业合作社承担242元,被告灵璧县龙腾市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02元,交费账号12×××75-608,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业银行城中支行,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艳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