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2)栖执字第217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桃村分理处16×××58账户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书记员  邹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