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贞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红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