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101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新梁溪人家1号3楼。
法定代表人:王燕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思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彬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陈家宅路20号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萍。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姚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贞娟。
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城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禾萃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 珂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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