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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823号
原告:***,男,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福,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贞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向东,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栖霞市。
原告***与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以诉状书写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