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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165号
原告:***,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系受害人张养赡之母。
原告:**,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受害人张养赡之妻。
原告: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2011年7月26日出生,
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张养赡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阳谷裕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龙潭路1号明德小学北校区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MRME414。
法定代表人:李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璐,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安宏,男,汉族,居民,1963年11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立,男,汉族,居民,1974年12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9137068676661087H。
法定代表人:吴贞娟,经理。
被告: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安成镇105国道西公园路南。
法定代表人:周长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男,汉族,居民,1990年8月14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历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聊城盛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北河庄街3号楼商铺2楼。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模宁,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刚,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1与被告阳谷裕昌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鑫威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金峰源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聊城盛宏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 判 长  宓登山
人民陪审员  刘相海
人民陪审员  王希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冀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