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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终4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芝罘世回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住栖霞市。 原审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桃村镇外向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6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