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破申62号
申请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景苑128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5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信用代码9132028256031574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申请执行*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朗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申请执行人静远公司同意,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朗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同年9月1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朗基公司,朗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其公司未达到资不抵债,不符合破产原因。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2019年8月7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确定朗基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静远公司工程欠款9322635.1元并支付利息,静远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9322635.1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静远公司申请执行,静远公司对朗基公司享有债权至今未得到清偿。
另查明,朗基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住所地宜,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沧浦村建设的坐落在宜兴市××镇××邸的房产已基本售完,商业广场尚未完工。公司有涉执案件20余件,涉案标的达1亿元,开发的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审查,朗基公司虽有开发建造的房产,但其未向本院提供资产价值相关依据,且该资产均被法院查封,涉执案件均未得到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静远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朗基公司破产清算,朗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静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同时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朗基公司系本院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苏朗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金晶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宝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