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27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88号景苑128创新产业园C3-C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533T。
法定代表人:许仕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静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10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