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7272号
申请人:***,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菁,江苏幕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88号景苑128创新产业园C3-C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533T。
法定代表人:许仕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静远公司所有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2万元,申请人***提供江苏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静远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当于72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