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86***与***、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08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明,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环**景苑128创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仕华。
原告***与被告***、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季新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詹 慧
书 记 员 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