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012号
申请人:***,男,195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88号**128创新产业园C3-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53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氿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