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161号 申请人: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金沙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74677533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人江苏静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远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江***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静远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