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20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93144M。
法定代表人:游家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惠敏,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朝,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中医街1层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309380179D。
法定代表人:佘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眉山市(2019)川1181民初588号民事调解书、(2019)川1181执819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77197.55元及利息(以调解书载明的为准);2、支付迟延利息(以调解书载明的为准)。负担执行费4058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20000元;另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峨眉山市××路××号××幢××号商业用房(20180000807)予以查封,因该房设定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峨眉山万年华地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23.75元予以扣划,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比例扣除执行费1011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48112.75元用于支付设计费。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忠
审 判 员 黄郁葱
审 判 员 聂宏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谯 舟
书 记 员 王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