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0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坪上工业园区内息烽县电子商务运营中心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思付,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南宇,贵州贵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游家德,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在七日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田镇华
审判员 程 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