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4民初2141号 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6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9314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南路137号***政办公楼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163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设计费70056.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56.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即5.78%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就第一项诉讼请求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专项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根据设计合同第17条约定,被告应当分五次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费用,且最后一笔款项的支付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的28个工作日内支付”。案涉项目于2018年12月18日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根据《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结算书》(以下称“结算书”)确认,该工程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1479223.13元。被告已支付1409166.36元,尚欠70056.77元未支付。至起诉时止,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经查询,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东。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否则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应当对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称《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专项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设计合同》第17条第一款约定合同造价为1563244.05元;《设计合同》第17条第二款约定设计费支付比例及进度如下表。 付款次序 付款基数 付款比例 付款额(元) 付款时间说明 设计成果 第一次 (预付款) 定金 10% 156324.4 签订合同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 前期准备 第二次 (方案设计阶段) 方案设计 15% 234486.61(按合同暂定总价计算,如面积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面积调整付款金额) 方案通过规划审批且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等付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 方案批复 第三次 (施工图阶段) 初步设计费 30% 468973.22(按合同暂定总价计算,如面积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面积调整付款金额) 初步设计通过建委审批且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发票等付款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 初设批复 第四次(施工图阶段) 施工图阶段设计费 40% 625297.62(按合同暂定总价计算,如面积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面积调整付款金额) 提交经审批合格后的全套施工图且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施工图合格书 第五次(施工配合结算) 5% 78162.2(按重庆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总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 《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设计服务并于2019年12月办理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结算,结算审定金额为1479223.13元。被告按照《设计合同》已支付设计费1409166.36元,剩余70056.77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佳兆业滨江新城项目已于2018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为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详情、重庆市大渡口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佳兆业滨江新城(H15-10-1/04地块)项目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设计方案过程性交付邮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证明、分部分项工程参加人员记录表、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结算书、业务回单打印件3张、增值税发票1张、原告员工周雪与佳兆业**微信聊天记录7页、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签订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施工图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双方之间的建筑设计合同关系予以确认。《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佳兆业滨江新城四期项目设计服务,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70056.77元符合法律规定和《设计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设计合同》约定第五次付款的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法票据并完善相关手续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21日前支付剩余设计费。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请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剩余设计费70056.7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起算时间为不符合《设计合同》约定,本院依法调整起算时间为2020年4月22日后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财产,故对于原告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请求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0056.77元并以70056.77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随本清; 二、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元(原告已预缴),由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负担,限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径付四川环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滕瑜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