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3463号
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兴庐产业园7号楼6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67573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审理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0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安徽华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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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