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辖19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蒂森公司)与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原告蒂森公司与被告迅和公司签订的《丰德成达中心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即原告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甲方即被告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电梯安装合同属于设备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安装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在成都市锦江区,而非本案工程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故该管辖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郑慧 审判员  李露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