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55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8号1栋1单元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朱小山。
***与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4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6××××的车辆。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阚能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