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45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8号1幢1**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