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45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源县。 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8号1幢1**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因***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迅和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