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5707号之二
原告:桐乡市万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阳光丽景花园S17-24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410043325。
法定代表人:周利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金发,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水北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费家塘路588号5幢3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060972653D。
法定代表人:金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桐乡市万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水北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桐乡市万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水北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万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水北展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2元,减半收取3776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546元,由原告桐乡市万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渊
书 记 员 蔡华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