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民初1484号
原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坚北路西侧B6号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水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
原告***与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欠款还清为由,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龙茂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75元)。
审判员  刘文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丰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