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02民初3630号
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封丽。
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8元,由原告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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