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新城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新城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03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46号(都市丽景)21-5。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新城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景文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徐利明,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新城华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