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财保164号

申请人: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伏牛大道**A2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A5JX7P。

法定代表人:杨建松。

被申请人: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丽景)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2537N。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

申请人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曾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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