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4137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官井路218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5397433。
负责人:***。
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8号院A座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7935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门46号(都市丽景)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5253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9号1幢2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P8JF5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顺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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